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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档案管理办法

作者:tsg时间:2020-06-02点击数:

第一章  总

 

为加强学院档案管理工作,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档案在学院办学中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及《湖北省档案工作条例》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学院档案是指学院在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、对学院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。

第二条  档案工作是学院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,是衡量学院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。各部门、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,将档案工作纳入学院工作规划和计划,纳入各类人员职责范围,纳入各项工作管理制度,在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各项工作时,同步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验收档案工作。

第三条  档案工作贯彻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、集中保管的原则,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与安全,便于开发利用。

第四条  全院各单位师生员工有保护和利用档案的义务和权利。

 

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机构、人员设置

 

第五条 学院档案工作在院长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,由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,并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学院设立档案管理委员会,具体负责组织协调、研究、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,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,明确档案工作岗位,配置专职或兼职档案员,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、积累、整理、立卷和移交工作。

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(包括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和兼职档案人员)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,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保持稳定,档案工作人员的变动应征求档案馆意见。

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热爱档案事业,忠于职守,遵纪守法,保守秘密,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。

 

第三章 档案馆的性质和职能

 

第九条 依法治档是学院档案工作的根本原则,档案馆负责全院档案工作的统一规划、管理、指导、监督与检查。

第十条 档案馆是学院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,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学院档案的事业机构,负责主管、保存全院各类档案。

第十一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如下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、政策和规定,规划全院档案工作。

(二)制定学院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,并负责监督、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。

(三)负责接收(征集)、整理、分类、鉴定、统计、保管全院各类档案及相关资料。

(四)开展学院档案信息的开放和利用工作,为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。

(五)负责编制各种检索工具,编辑学院档案史料和档案参考资料,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,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。

(六)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,加强对外协作,进行档案信息交流。

(七)负责全院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。

(八)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,不断提高全院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。

(九)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。

 

第四章 档案经费、库房与设备

 

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。各单位对本单位归档文件材料所需的档案装具等给予经费支持。

第十三条  档案库房和业务用房应符合国家《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》,并配置恒温、恒湿设备,达到防火、防盗、防水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、防尘、防光、防磁等标准要求;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档案,应有专门库房和相应的设备,确保档案保存安全。

第十四条 学院为档案馆配置复印、录音、摄像、微缩、电脑等设备,满足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。

 

第五章 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

 

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,定期向学院档案馆移交档案,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绝归档。

学院所有工作人员在从事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医疗、生产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、形式的文件材料,必须按照立卷归档的规定,收集齐全并及时向档案馆或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移交,集中管理,个人不得据为己有。

对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,学院档案馆可通过征集、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。

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预立卷制度,强化建档工作,做到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医疗、生产等工作都有完整、准确、系统的文件材料保存归档。

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、保管期限及密级等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。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,禁止擅自归档。

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科研项目、产品规划与试制、基建工程、大型设备开箱等进行鉴定、验收时,必须有档案馆或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参加。各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,签署意见。不完整、不准确、不系统的项目文件材料不予验收、不得上报成果。

第十九条 全院各单位应认真贯彻文件材料形成部门、课题组立卷制度,明确专人负责立卷,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进行系统整理、组卷,编制页码或件号,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,由部门、课题组负责人签字后装订成卷,定期向学院档案馆移交档案,档案馆应及时做好立卷工作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二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、书绘工整、图像清晰、规格统一、签字齐备,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。

第二十一条 归档时间:

1、各党政部门的文件材料和业务单位的综合性文件材料等,能按自然年度归档的内容(含声像档案),于次年6月底前立卷归档;

2、各教学单位等须按学年度归档的内容,每学年度结束后整理立卷,于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;

3、科研、产品、基建、设备等专项档案,在项目完成、验收、索赔期满后二个月内立卷归档;

4、财会档案,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立卷,按档案馆的统一要求整理编目,暂由财会部门保管二年,期满后的次年6月底前归档;

5、人物类档案,由本人整理后随时归档。

 

第六章 档案管理

 

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认真执行《高等学院档案工作规范》和《高等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法》,对馆藏档案进行系统整理、科学分类与管理。

第二十三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,密级的变更和解密,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,应定期组织鉴定与销毁。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,档案保管期限的标准,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,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,严禁擅自销毁档案。

第二十五条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应由专人负责,建立、健全库房管理制度,库房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应严格履行手续。

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由专人负责档案统计工作,准确统计全宗和案卷数量、档案利用情况等。按照有关规定,及时向驻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《档案工作情况统计报表》。

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定期对保管的档案和资料进行检查,加强档案保护技术的研究与改进,对已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,及时修复或复制。遇有特殊情况,应立即报告学院领导,按领导意见处理。

 

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和开放

 

第二十八条 学院档案馆应按照规定向全院和社会开放档案。利用和开放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:

1、学院馆藏档案,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,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,均应按国家规定,报院长批准后,分批分期向社会开放。

2、向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和无偿利用的权利,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,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3、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,均可查阅利用我院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,并可摘录和复制。复制档案由档案馆工作人员负责办理。

4、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,按规定合理收费。

5、港、澳、台及海外华侨要求利用我院档案,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。

6、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我院档案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7、未经学院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学院档案。

第二十九条 学院馆藏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:

1、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;

2、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;

3、涉及个人隐私的;

4、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;

5、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档案。

第三十条 档案馆设立专门的档案阅览室,供查阅档案使用。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档案借阅手续,遵守保密制度,主动提供档案检索工具,热情为利用者服务。

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是学院出具本院档案证明的唯一合法机构。档案证明(含档案复制件、摘抄件等)加盖“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档案证明专用章”方为有效。

第八章 考核、奖励与处罚

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,制定各项业务规范,开展部门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。

1、在档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档案工作单位和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,要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2、对部门档案工作业绩实行认可制,经档案馆考核不合格的,限期整改,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,其部门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和兼职档案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“优秀”等次。

第三十三条 对向学院捐赠档案的,应予表彰和奖励。档案馆要建立捐赠档案登记并代表学院颁发“捐赠档案证书”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行为,如使用学院档案逾期不还、损坏丢失档案以及不按国家规定范围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等,根据情节轻重,依法进行严肃处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学院地址:湖北省随州市城南新区迎宾大道38号

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图书信息中心     邮政编码441300